文件有效性:有效各區(qū)(縣、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各管委會財政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加強和規(guī)范寧波市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充分發(fā)揮公路功能,促進公路事業(yè)發(fā)展,推進高水平交通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浙江省公路條例》和《寧波市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甬財資〔2023〕486號),我們制定了《寧波市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交通運輸局2025年2月26日寧波市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寧波市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充分發(fā)揮公路功能,促進公路事業(yè)發(fā)展,推進高水平交通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浙江省公路條例》和《寧波市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甬財資〔2023〕486號)等規(guī)定,結合寧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各級各類行政事業(yè)單位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產的管理活動。本辦法對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管理有規(guī)定的,適用于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資產,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及構筑物,含路基、路面、公路橋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構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含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環(huán)保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獨立于公路資產、不構成公路資產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構筑物、設備、車輛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務的公路設施,不屬于公路資產,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第四條 公路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guī)范、節(jié)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加強公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效銜接,建立新增公路建設項目、公路養(yǎng)護預算與資產存量掛鉤機制,將存量公路資產數據作為運維預算安排、新建項目決策的依據。第五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公路資產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公路資產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管理綜合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組織指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資產報告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行業(y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組織轄區(qū)管護單位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工作;匯總統(tǒng)計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情況,組織開展公路資產報告工作;按照規(guī)定權限審核或審批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組織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護單位,包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制定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yǎng)護運營、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等工作;辦理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報批手續(xù);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第二章 公路資產配置第六條 各地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公路資產存量情況、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科學配置公路資產。第七條 公路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受讓、移交等。第八條 各地以建設、受讓方式配置公路資產的,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并明確公路資產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第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在交付使用時確認為公路資產并按規(guī)定進行核算。第十條 通過移交方式形成的公路資產,由劃出方履行劃轉審批程序,接收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管護單位應向財政部門報備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見,明確管護單位,并做好登記入賬工作。收費公路經營期限屆滿后,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以及服務設施應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第三章 公路資產養(yǎng)護和使用管理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jiān)督轄區(qū)管護單位做好公路資產的養(yǎng)護工作。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對公路資產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應急養(yǎng)護,確保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第十二條 政府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養(yǎng)護經費由財政預算保障。第十三條 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公路資產運營管理和日常養(yǎng)護等服務事項,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必須嚴格控制,確需轉讓的,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嚴格按照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收費公路管理要求執(zhí)行。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xié)議。第十五條 公路附屬設施出租應保證公路事業(yè)發(fā)展、公路安全以及公眾出行需求等前提,規(guī)范資產使用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管護單位出租公路附屬設施需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公路附屬設施用于對外投資行為,確需對外投資的,應符合國家、省有關公路資產管理、經營性資產集中統(tǒng)一監(jiān)管規(guī)定,由管護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對管護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后,按照當地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管理要求履行審批程序。第十七條 涉及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qū)的涉路施工活動,應按規(guī)定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并辦理涉路施工活動許可。第十八條 公路橋梁橋下空間可以用于群眾休閑娛樂、體育健身、小型車輛停放等公益用途,但不得危害橋梁結構、影響橋下空間秩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編制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利用方案,按規(guī)定報批后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以及公路檢測、養(yǎng)護等需要利用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的,橋下空間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騰退和撤出。第四章 公路資產處置第十九條 公路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報廢、損失核銷、無償劃轉等。第二十條 管護單位申請公路資產處置應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報廢或損失核銷處置:1.根據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需要拆除的;2.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3.涉及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的;4.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第二十二條 因機構改革或者部分職能、業(yè)務調整等移交公路資產的,管護單位應當根據改革方案及公路資產管理相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公路資產的劃轉、交接手續(xù)。管護單位跨級次移交、按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應納入市政等有關部門管理的公路資產移交,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意見,由移交方履行審批程序。第五章 公路資產基礎管理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確管理責任,規(guī)范配置、使用、處置和報告等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公路資產安全有效使用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管理制度,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 公路資產應當根據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和《寧波市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甬財會〔2022〕237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如國家和省對公路資產會計核算要求重新調整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公路資產管理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立公路資產動態(tài)管理機制。推進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與公路資產行業(yè)管理信息系統(tǒng)數據共享,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對公路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對于形成的公路資產應當及時填制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公路資產信息卡和備查簿。公路資產管理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保證公路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管護單位應當對公路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第二十八條 公路資產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1.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轉讓;2.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對外投資;3.依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yè)人員開展業(yè)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業(yè)自律要求,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業(yè)務報備并賦碼。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護單位應當對公路資產進行清查: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或者同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被納入統(tǒng)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2.發(fā)生重大資產受讓、移交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的;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4.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公路資產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相關程序執(zhí)行。出現資產盤盈盤虧情況,管護單位應當依據公路資產清查出的盤盈、盤虧事項,搜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一條 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形成的收入,屬于政府所有的部分,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guī)定上繳同級財政。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公路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公路資產績效管理工作。第六章 公路資產報告第三十三條 各地應當將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國有資產報告。管護單位將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年報和月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轄區(qū)管護單位及本部門設置備查簿登記的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其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由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xié)助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其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由區(qū)(縣、市)財政部門提供給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第三十四條 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公路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公路實物量、價值量等;2.公路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3.公路資產形成、養(yǎng)護運營、處置和收益情況;4.公路資產報告編報的相關說明,包括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說明,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說明等;5.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報告的審議意見,組織整改落實工作,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監(jiān)督責任,組織、監(jiān)督所屬管護單位做好整改落實工作,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同級財政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承擔整改落實主體責任,做好整改落實具體工作,并按照隸屬關系和規(guī)定的程序報送整改情況。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專項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yǎng)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的落實情況等。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理維護的鄉(xiāng)道、村道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資產處置及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審批權限由區(q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法律對村道權屬作出規(guī)定后,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第四十條 依法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轉讓期限內,受讓方擁有公路收費權益,對應的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在轉讓期限內,公路資產管理工作暫按現行管理體制。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附件:公路資產信息卡參考樣式.doc | |
【返回首頁】【打印】【關閉】 | |
文件下載: | 文件下載 |
政策解讀: | 《寧波市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fā)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zhí)峁鄬僮C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