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蘇州工業(yè)園區(qū)、蘇州高新區(qū)、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蘇州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章飛行服務
第四章應急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低空飛行活動服務管理,提升低空飛行服務便利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水平,促進本市低空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民用航空器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低空飛行服務管理遵循安全有序、協同高效、惠企便民、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對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等單位的協同,統(tǒng)籌本市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統(tǒng)籌本行政區(qū)域內低空飛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等單位,對本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開展業(yè)務指導。
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tǒng)籌推進本市重大低空基礎設施項目。
市工信部門負責無線電頻譜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置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時發(fā)生的違規(guī)飛行行為,并協助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等單位依法處置通用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時發(fā)生的違規(guī)飛行行為。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tǒng)籌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重大項目建設和重點企業(yè)發(fā)展提供資金支持。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低空起降設施布局等規(guī)劃。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tǒng)籌建立低空飛行應急管理體系,建立政府部門、醫(yī)療機構、通用航空企業(yè)等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
市體育部門負責管理本市低空航空體育運動。
市氣象部門負責推進低空氣象監(jiān)測、預報和氣象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部門負責規(guī)劃建設本市低空通信網絡,推動低空通信網絡覆蓋。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作為低空飛行服務機構,負責本市低空飛行活動的日常服務工作,建設并運行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發(fā)布本市低空基礎設施、低空氣象等相關信息;
(二)收集本市低空飛行以及有關活動需求,向空中管理機構等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三)協助做好本市低空飛行應急救援、異常情況處置等工作;
(四)協調本市和跨市域的低空飛行活動;
(五)承擔低空飛行服務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低空飛行服務機構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提供低空飛行相關服務。
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應當與省級低空飛行服務相關平臺對接,并與市有關部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章飛行服務
第八條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運營合格證等證件。
第九條運行人和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關于證照管理、實名登記等方面的規(guī)定,依法實施低空飛行活動,遵守空中運行秩序,確保飛行活動安全。
第十條運行人可以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提出飛行計劃申請。
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向申請人反饋批準結果。
第十一條飛行活動已獲得批準的運行人可以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提出起飛前申請和飛行結束后確認。
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向申請人反饋起飛前確認結果和意見。
第十二條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公布本市低空范圍內氣象、飛行動態(tài)、基礎設施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向運行人提供異常情況信息,協助做好飛行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運營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工作,保障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市級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向社會公布本市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使用申請途徑,并及時受理申請和反饋結果。
第十六條低空飛行服務機構依法保護在提供低空飛行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相關信息和數據安全。
第十七條在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單位查證低空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guī)飛行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章應急服務
第十八條組織、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
第十九條低空飛行安全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本市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運行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低空飛行服務機構發(fā)現或接報飛行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依據情況性質啟動相應應急處置程序。
需要開展救援活動的,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信息協助。
低空飛行異常情況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送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航空體育運動,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體育運動器材在空間范圍內進行體育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開展航空體育運動的賽事活動及其有關訓練、普及和教育等內容。航空體育運動包括飛機、超輕型飛機、氣球、跳傘、滑翔傘、動力傘、牽引傘、懸掛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擬飛行等項目。
(二)運行人,是指實際控制使用民用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是指用于低空飛行起降、通信等方面的公共物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低空飛行服務監(jiān)管平臺等。
第二十二條國家和省對低空飛行服務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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