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資金支持推動我市會展經濟發(fā)展,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2023年天津市促進會展業(yè)發(fā)展資金支持項目申報指南》,現予以印發(fā)。請各單位按要求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市商務局 市財政局
2024年6月13日
(聯系人:市商務局 閆文瑾;聯系方式:022-63085591;
市財政局趙成濤;聯系方式:022-23391879)
(此件主動公開)
2023年天津市促進會展業(yè)發(fā)展
資金支持項目申報指南
為推動天津市會展業(yè)快速發(fā)展,支持培育和引進國際化、專業(yè)化、市場化的展會項目,充分發(fā)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會展業(yè)改革發(fā)展的意見》(津政辦發(fā)〔2017〕94號),確定2023年天津市促進會展業(yè)發(fā)展資金支持政策,特制定項目申報指南。
一、項目支持范圍
重點支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舉辦的,依托天津產業(yè)特點,促進貿易流通,符合天津產業(yè)發(fā)展方向的大型展覽。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對在我市舉辦,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覽進行補貼。對展覽總面積在1萬平方米(含)至10萬平方米的展覽項目,給予每萬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萬元資金補貼。對10萬平方米(含)至20萬平方米的展覽項目,給予每萬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2萬元資金補貼。對2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項目,給予每萬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5萬元資金補貼(室外展覽面積按50%折算計入展覽總面積)。
每年在津舉辦一屆的展覽項目連續(xù)支持不超過三年(從2021年開始計算);每年在津舉辦兩屆或以上的展覽項目,每年支持不超過兩屆,連續(xù)支持不超過三年(從2021年開始計算)。
獲以上支持的展覽項目,支持期滿后,對不低于上述辦展頻次且連續(xù)在津舉辦的實行增量補貼,僅對其展覽總面積較往年(屆)最大展覽面積增長達到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進行補貼,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給予增量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多支持兩年(從2021年開始計算)。
三、申報條件
(一)參與展覽實際操作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可作為申報主體,同一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申請,申報主體應依法登記注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持資金不予支持:
1.成就展、文化節(jié)慶、科普、人才交流會、體育活動及有關賽事中帶有的展示展銷活動等項目;
2.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3.展覽會舉辦期間,發(fā)生知識產權糾紛、引發(f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項目;
4.申報主體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jiān)管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近三年來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錄。
四、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項目情況介紹、申請項目費用支出情況、項目總結、申請金額等;
2.展覽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
3.場地租賃合同和發(fā)票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
4.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見附件2);
5.展覽項目績效評價表(見附件3);
6.展覽活動總體方案;
7.企業(yè)須提供申報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商協會(學會)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8.賬戶存根(原件)。
以上材料應保證完整、真實、有效,統一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加蓋公章按以下程序申報。
五、項目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請。展覽項目于2024年6月17日至6月27日申報。申報材料送至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企業(yè)協會(地址:天津市和平區(qū)大沽北路158號一樓大廳 商務資金受理服務窗口,聯系電話:022-58366501)。
(二)項目初審。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企業(yè)協會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核。
(三)申報項目受理情況公示。市商務局對申報項目受理情況在天津市商務局官網上進行公示。
(四)專項審核。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五)項目公示。市商務局根據資金預算、資金申報指南和專項審核報告,制定項目資金支持方案,對擬予支持的項目資金,在天津市商務局官網上進行公示。
(六)撥付資金。公示無異議后,市商務局向市財政局遞交商請撥付資金的文件,市財政局按規(guī)定撥付資金。
六、監(jiān)督管理
(一)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開展支持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違反規(guī)定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項目支持資金撥付前,市商務局將對認定的項目申報單位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jiān)管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核查,如近三年來有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消對項目的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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