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推進存量資源改建養(yǎng)老服務設施操作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浙江省推進存量資源改建養(yǎng)老服務設施操作辦法(試行)
2.省級有關單位名單
浙江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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