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科研誠信體系建設,規(guī)范邢臺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huán)境,根據(jù)國家、省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組成員、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和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項目申報、實施、驗收等項目管理全過程中,發(fā)生科研不端、違規(guī)、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失信行為。
失信主體是指發(fā)生失信行為的科研誠信管理對象。
第三條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責任主體包括邢臺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
第四條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宏觀指導。
(二)組織開展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科研誠信管理。
(三)調查、認定、記錄、懲戒項目科研失信行為。
第五條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履行本地、本系統(tǒng)科研誠信管理責任。
(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項目誠信監(jiān)管工作。
(三)調查、認定、處置職責范圍內的科研失信行為,并向市科技局報備。
(四)對推薦申報的項目進行科研誠信審核。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誠信建設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一)落實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誠信管理要求,執(zhí)行相關處理決定;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科研誠信規(guī)章制度,開展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加強項目參與人員誠信管理。
(三)調查、認定、處置職責范圍內的科研失信行為,并逐級報備。
(四)其他與科研誠信相關的職責。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員應恪守科學道德準則,自覺遵守科研活動規(guī)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按照項目任務書(合同,協(xié)議等)約定,完成項目任務。
第八條專家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為科技管理決策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咨詢評審意見。
第九條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公正,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標準統(tǒng)一、分級分類,強化監(jiān)督、協(xié)調聯(lián)動的原則。
第二章 誠信管理機制
第十條加強項目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將科研誠信要求貫穿項目管理全過程,落實到需求征集、項目指南、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和評估評價等項目管理環(huán)節(jié)。
第十一條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在項目申報書、任務書、驗收申請書中約定科研誠信內容,由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簽署誠信承諾。參與項目評審評估的專家及相關人員應在工作實施前簽署誠信承諾書,知悉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條款。
第十二條建立科研誠信審核制度。按照“誰管理、誰審核”的原則,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項目組成員進行誠信審核;按照“誰委托、誰審核”的原則,對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進行誠信審核。
第十三條 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市科技局根據(jù)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參與人員誠信情況,對科研誠信建設效果顯著的單位、恪守科研誠信表現(xiàn)突出的人員,在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等方面同等條件優(yōu)先支持。
第十四條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覆蓋科研活動全過程的科研失信防控體系,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建立誠信記錄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jù)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守信、失信狀態(tài)更新誠信記錄,對處理懲戒期限屆滿等符合移出條件的失信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六條逐步建立科研誠信信息共享共用機制。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的歸集、共享和應用,加快推進科研誠信管理平臺建設,逐步實現(xiàn)與上級科研誠信信息系統(tǒng)、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互聯(lián)互通,為實現(xiàn)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撐。
第三章 失信行為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合作單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變相賄賂、填報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資格。
2.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
3.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與研究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4.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5.拒不執(zhí)行或拒不配合監(jiān)督、評估等工作。
6.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7.其他違反相關規(guī)定,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八條項目組成員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變相賄賂、填寫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資格。
2.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
3.項目申報、實施、驗收及監(jiān)督評估等活動中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編造驗收自評價報告、項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虛假材料。
4.拒不履行任務書、協(xié)議書等約定;未按規(guī)定完成項目驗收。
5.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與研究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6.侵吞、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7.拒不配合監(jiān)督、評估、失信行為調查等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執(zhí)行或虛假執(zhí)行。
8.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十九條參與項目評審評估專家、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和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失信行為:
1.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咨詢、評審、評估、審計資格。
2.以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為他人獲取項目;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審計、咨詢或評審評價、評估意見,嚴重影響審計和咨詢、評審結果。
3.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專家名單、評審內容、評審標準、評審專家評價或意見、項目信息、評審結果等保密信息,泄露與咨詢、評審內容或管理、服務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4.其他違反相關規(guī)定,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條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失信行為:
1.采取弄虛作假或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業(yè)務受托服務管理資格。
2.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為本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參與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3.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shù)谌浇Y論。
4.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規(guī)定,泄露與管理或服務內容有關的技術秘密。
5.其他違反委托合同約定、制度規(guī)定,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科研誠信管理對象發(fā)生失信行為,且受到以下處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
1.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
2.受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
3.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
4.在研項目承擔單位發(fā)生停業(yè)、破產、注銷等重大事項或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項目中止,未及時履行項目驗收、終止、撤銷程序且形成財政資金損失風險的。
5.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項目實施中,正常履行項目驗收、終止、撤銷等程序,經費使用管理合規(guī),出現(xiàn)以下情況,根據(jù)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原則,經市科技局審核后,不記入失信記錄。
1.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不當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而終止的項目。
2.因政策、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3.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因客觀原因未落實或發(fā)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4.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fā)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的項目。
5.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第二十三條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責任主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認定項目失信行為,將認定結果通報失信主體及其所在法人單位。認定結果逐級報備,以市科技局備案為準。
第二十四條 失信主體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訴和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jù)或線索,市科技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科技局對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在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等方面開展懲戒,屬于聯(lián)合懲戒范圍的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項目未按規(guī)定完成驗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項目負責人自動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指令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視情況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項目逾期后自項目驗收歸檔之日起,項目負責人1年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等;項目逾期后自撤銷項目之日起,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等。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局對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關項目立項資格、撤銷項目,停撥未撥付經費或追回結余經費。
3.限制1年及以上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等;限制1年及以上不得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服務等。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局對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責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關項目立項資格、撤銷項目,停撥未撥付經費或追回結余經費。
3.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等;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服務等。
4.通報其主管部門并實施聯(lián)合懲戒,同時推送至上級科研誠信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八條失信主體懲戒期滿自動移出失信記錄,并通知失信主體及其法人單位。失信主體可以依法依規(guī)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二十九條在懲戒期內,糾正了失信行為、消除了不利影響,受到市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承擔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失信主體,可隨時逐級向市、縣科技管理部門申請信用修復,減輕或免除失信行為懲戒。
第三十條信用修復由失信主體提出申請并作出守信承諾,按照項目管理權限逐級報市科技局批復。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市科技局根據(jù)全市科技創(chuàng)新需要設立的其他計劃(專項)項目等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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