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我省創(chuàng)新主體積極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省科技廳研究起草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9月7日前反饋省科技廳。單位意見請加蓋公章后反饋,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社會公眾可通過郵件、信件等方式反饋。
聯系人及電話:楊曉瓊,0871-63136739
電子郵箱:114994090@qq.com
郵寄地址及郵編: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北京路542號811室,650051
附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配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進一步鼓勵我省創(chuàng)新主體積極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項目),規(guī)范國家項目省級財政資金配套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26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20〕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21〕70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項目本省地方配套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資金來源為省科技廳部門預算。
第三條(職能職責)省科技廳負責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項目配套資金及業(yè)務管理,包括配套支持項目的申報、審核、立項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配套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配套對象范圍)本辦法所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主要包括科技部牽頭或歸口管理,落地云南省且國家有配套(自籌)要求的國家科技創(chuàng)新2030—重大項目、重點研發(fā)計劃項目、國家實驗室及其基地、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包括落地云南的國家項目子課題或任務。
第五條(配套對象條件)省級財政配套支持的國家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配套支持的承擔單位(國家項目的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下同)依法在云南省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已獲國家立項批復并已簽訂任務(合同)書。
(三)項目申報時原則上須經省科技廳推薦,通過其它渠道推薦的須在申報前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章 配套方式
第六條(配套方式)對國家項目進行分類支持、合理配套。
(一)國家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地方財政按國家要求的配套額度或比例給予配套。
(二)國家對承擔單位有自籌經費要求,但沒有明確地方財政配套額度或比例的項目,省級財政原則上按不高于國家實際到位經費的100%,或不高于地方財政配套總額(自籌總額)的50%給予配套。以兩者中較低金額為準。
(三)國家實驗室及其基地、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平臺類項目及國家科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配套支持,按國家與省相關文件要求辦理,無明確規(guī)定的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配套。
(四)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配套。
(五)同一項目前期已獲得過省級財政資金資助的,或已確定即將立項資助的,均視同為項目匹配經費,原則上不再予以配套。
(六)鼓勵所在州(市)財政對國家項目(課題、任務)進行配套支持,力爭地方財政配套滿足國家要求。
第七條 (延續(xù)項目)在完成國家項目驗收(綜合績效評價)后,對研發(fā)任務有持續(xù)性攻關和成果轉化需求的,省科技廳按照立項程序優(yōu)先支持。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提出申請)項目申報時,由項目推薦單位按要求提供配套資金承諾函;項目立項后,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在當期國撥經費到賬3個月內,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向省科技廳提出省級配套資金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項目申報指南或通知、國家立項(績效評估結果)文件、已簽訂的任務(合同)書、國撥經費到賬憑證、配套資金支出預算等。地方配套資金申請全流程通過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tǒng)辦理。
第九條(查重審核)省科技廳或受省科技廳委托的項目管理服務(專業(yè))機構負責組織項目初審查重工作。通過初審查重的,由省科技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條 (決策公示、納入預算)省科技廳按照決策程序擬同意支持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提出國家項目配套資金安排計劃,按規(guī)定報批后,納入預算。
第五章 項目與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立項和驗收管理)承擔單位是項目管理及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原則上,以承擔單位與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的任務(合同)書作為項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據,不再簽訂新的任務(合同)書;以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考核結果,不再另行組織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
國家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后,承擔單位應將國家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結果材料、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審計報告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二條(項目變更、終止、撤銷情況管理)承擔單位在發(fā)生國家項目變更、終止、撤銷等情況時,應配合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并在收到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有關通知的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根據國家相關部門對國家項目處理情況,結合省科技計劃項目及資金管理中有關規(guī)定,及時調整、取消或追回省級財政配套資金。涉及國家項目資金預算調整的,省級財政配套資金與國家安排財政資金原則上同比例調整。國家項目終止的,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退回經第三方審計、現場核查認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國家項目撤銷的,承擔單位應及時退回全部省級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三條(撥款方式)根據國家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和經費撥付安排,以及省級財政科技資金年度預算情況,項目配套資金按照國撥經費到位情況分期分批撥付。
第十四條 (資金使用及管理)承擔單位應對省級財政配套資金??顚S?、專賬管理。省級配套資金主要用于相應項目研發(fā)、平臺建設、成果轉化等,資金使用范圍、預算科目編制及調劑、預算執(zhí)行考核、結余資金留用、監(jiān)督管理等按照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績效與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績效管理)省科技廳按照全面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省級財政配套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承擔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目標編制、績效自評、績效運行監(jiān)控等。
第十六條 (監(jiān)督管理和科研誠信管理)加強監(jiān)督管理和科研誠信管理,承擔單位應將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中期檢查等結果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省科技廳保留對省級財政配套經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權限,必要時可對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抽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按照國家和云南省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相關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按照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具體配套項目的立項時間自2023年月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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